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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中源会计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09-11-30 | 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直[2009]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披露行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浙江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
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在浙江省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在企业年度检验中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或根据其他职能部门要求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本办法信息披露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实收资本(股本)及其有关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充分关注小额贷款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本办法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和受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检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  年度检验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检验中编制年度报告,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入资金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应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公司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贷款五级分类情况以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等。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金融企业有关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原则披露与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融入资金来源披露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以及融入资金的期初数、期末数和期末融资余额占期末资本净额的比例。
        (二)本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和贷款总额,年末贷款余额和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注1)。本年度贷款客户数量。
       (三)本年累计发放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的贷款笔数和贷款总额,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年末贷款余额和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其分别占期末贷款余额的比例。
       (四)本年累计发放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的贷款笔数和贷款总额,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的年末贷款余额和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其分别占期末贷款余额的比例。
       (五)列示报告期内单户贷款前五名客户的贷款金额及占年末资本净额的比例。
       (六)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七)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九)本报告期内利息收入总额,以及年最高贷款利率、年最低贷款利率和年平均贷款利率(注2)。
       (十)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一)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的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登记机关或受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三方会谈。三方会谈由公司登记机关或受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小额贷款公司和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第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披露的本公司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三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公司登记机关或受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估或判断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度检验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成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月1曰一6月30日期间,与年度检验报告书、公司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一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或受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或受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的年度检验信息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或受委托承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企业年检起施行。

注:
       1.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1—12月份的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之和)/12
       贷款月度平均余额=(贷款月初余额+贷款月末余额)/2
       2.年平均贷款利率=年度贷款利息收入总额/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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