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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报人物专访:“ 破产管家”是一个特殊的中介人
来源: | 作者:中源会计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3-01-31 | 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 破产管家”是一个特殊的中介人

“破产管理人,其实是申报破产企业、债权人、法院方的中介人。破产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融法律、社会、经济、财务问题于一体,对管理人的要求很高。另外,管理人有相当大的权力和责任,这个角色,很特殊。除了要跟债权人沟通协调,还要跟法院方协调,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良好沟通能力的专业人员,这样才能处理好三方的关系,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各项事务。”——破产管理人刘旭海

☉商报记者刘娜筱

不管是过去的2012年,还是刚开始的2013年,刘旭海都非常忙碌,连走路也要迈大步。因为他的名片上除了主任会计师,还多了一个新的职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也被人喻为“破产管家”。说起这个新职业, 刘旭海说:“破产管理人,温州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对这一职业不了解,因此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尴尬事。”

2007年,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全市首批管理人单位。去年9月,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刘旭海又被列入首批《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成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首位以注册会计师资格列入名册的个人管理人。

刘旭海告诉记者,其实他是“老职业”人了。早在2007年《破产法》颁布后,他就接手全市首例破产清算案温州网通国脉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再后来分别接手平阳县石油公司等多笔业务。

刘旭海介绍,此前浙江星球包装有限公司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业务是由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后经法院同意大华推荐了“中源”,2012年8月底由“中源”接手此业务,成为“星球”的破产管理人。接手后,“中源”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进驻企业,企业方的财务账本及公章等东西全部移交给破产管理人。“中源”对企业所有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及债务摸清,摸清企业所有的家底后,再制订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计划,做好的计划再与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说明汇报及相关事务的沟通,最后由法院来决定选择何种处置方式。

“中源”8月份接手此业务,到10月16日通过重整计划,仅与债权人委员会开过5次沟通和汇报会。到了2012年11月份,浙江星球包装有限公司重整一案走完司法程序,成为我市第一例由法院审理完结的重整案件。

刘旭海形象地比喻,如果说资金链断裂的危困企业是“重症患者”,那么司法重整就是一剂“强心剂”。这剂“强心剂”对财务有困难、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来说,可以起死回生。在企业恢复或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在法院指定的第三方管理人监管下,公平、公开、公正地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制订详细、周密、可行的重整方案和计划,也就完成了破产管理人的应尽义务。通过这种司法程序,也使企业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稳定社会。

刘旭海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收费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制定收费标准,费用从破产企业中支出。这也是2007年国家出台《破产法》后会计师及律师中介机构新的一项业务,目前“中源”还接手了洞头及鹿城几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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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三个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其中,破产重整是借鉴国际经验新引进的一项重要制度。

企业破产重整有两个条件,符合其一即可: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虽然企业资产大于债务,到期债务可以偿还,但又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申请破产重整有三种方式,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直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重整;在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企业申请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债务重组的的一种方式,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破产重整的核心是减免破产企业债务,也是出现财务危机的公司的一种自救手段。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大幅度减免债务,在法律框架内调整股权,以资产和股权还债,使自身变成市场上稀缺的“净壳”资源,吸引优质的重组方。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

为了促进债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任何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别于原破产法确立的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机制。后者的制度安排中,政府清算组人员常常还要兼顾其他事务,处置企业破产也不能很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这样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新《企业破产法》根据国际惯例,以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按照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对于不称职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换。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清偿管理人承担企业的各种破产事宜,将能减轻人民法院保全企业全财产的负担,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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